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对药品使用流通环节进行了相关规定。今后,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药店购药
《意见》进一步破除了以药补医机制。随着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顺利实施,城市公立医院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实行零差率销售,医院补偿由医疗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补助三个渠道改为医疗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
《意见》指出,医疗机构应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并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探索医疗机构处方信息、医保结算信息与药品零售消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
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
《意见》明确,整顿药品流通秩序,深化药品流通体制改革。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转型升级。打破医药产品市场分割、地方保护,推动药品流通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兼并重组,培育大型现代药品流通骨干企业。
整合药品仓储和运输资源,实现多仓协同,支持药品流通企业跨区域配送,加快形成以大型骨干企业为主体、中小型企业为补充的城乡药品流通网络,增强对农村市场的辐射能力,实现药品流通对基层的有效覆盖。
鼓励中小型药品流通企业专业化经营,推动部分企业向分销配送模式转型。鼓励药品流通企业批发零售一体化经营。推进零售药店分级分类管理,提高零售连锁率。鼓励药品流通企业参与国际药品采购和营销网络建设。
完善药品采购机制。落实药品分类采购政策,按照公开透明、价格真实的原则,实行药品自主采购。加入京津冀联合采购联盟,确保同厂同药价格不高于北京和天津市交易价格。探索公立医院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联合带量、带预算采购。完善药品采购数据共享机制。
加强对医药代表的管理。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医药代表进行备案,备案信息及时公开。医药代表只能从事学术推广、技术咨询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其失信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公立医院要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意见》中还明确指出,将严格规范药物临床应用行为。组织开展临床用药综合评价工作,探索将评价结果作为药品集中采购、制定临床用药指南的重要参考。扩大临床路径覆盖面,2020年底前实现二级以上医院全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
公立医院要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严格临时采购药品行为的监管。医疗机构要将药品采购使用情况作为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每季度公开药品价格、用量、药占比等信息;落实处方点评、中医药辨证施治等规定,重点加强抗菌药物、辅助用药等药物临床使用监管,建立不合理用药处方医师公示制度和约谈制度,对严重违规的医师要提出警告、限制或取消其处方权限。
对医疗机构药物合理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排名,考核结果与院长评聘、绩效工资核定等挂钩。
同时,将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合理确定和量化区域医药费用增长幅度,定期对各县(市)、区和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控制情况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布。
探索建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黑名单管理制度
《意见》提出,强化医保监管和控费作用。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医药费用的控制和监督制约作用,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
探索建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和黑名单管理制度。及时修订医保药品目录。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扩大按病种、按服务单元计费范围,探索建立按项目、按病种、按服务单元等多种方式并存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模式和医保基金付费方式。
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将药品耗材、检查化验等由医疗机构收入变为成本,促使医疗机构主动规范医疗行为、降低运行成本。
在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时,对药师开展的处方审核与调剂、临床用药指导、规范用药、药品不良反应和监测等工作,要结合实际统筹考虑,探索合理补偿途径,并做好与医保等政策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