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应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
门诊患者可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
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
对不合理用药的处方医生进行公示;
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对达不到控费目标的医院,核减或取消资金补助、项目安排……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提出了一揽子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改革政策。
严厉打击租借证照虚开发票等行为
《意见》提出,严厉打击租借证照、虚假交易、伪造记录、非法渠道购销药品、商业贿赂、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以及伪造、虚开发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惩处违法违规企业和医疗机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和个人信用记录并按规定公开,公立医院2年内不得购入相关企业药品;对累犯或情节较重的,依法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
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
建立“医药代表管理平台”,将全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药代表纳入平台登记备案,充分发动社会监督力量,让医务人员和公众对其合法身份和学术推广行为进行监督。
医药代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对违规销售药品的医药代表,相关部门要实时将其违规销售药品的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
不合理用药的处方医生将被公示
医疗机构要将药品采购使用情况作为院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每季度公开药品价格、用量、药占比等信息;加大合理用药培训、考核,落实处方点评、中医药辨证施治等规定,重点监控抗生素、辅助性药品、营养性药品的使用,对不合理用药的处方医生进行公示,并建立约谈制度。
对医疗机构药物合理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排名,考核结果与院长评聘、绩效工资核定等挂钩。
门诊患者可自主选择购药
推进医药分开,医疗机构应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主动向患者提供处方。门诊患者可以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或零售药店购药,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
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将医药费用控制情况与公立医院财政补助、评先评优、绩效工资核定、院长评聘等挂钩,对达不到控费目标的医院,暂停其等级评审准入、新增床位审批和大型设备配备等资格,视情况核减或取消资金补助、项目安排,并追究医院院长相应的管理责任。
探索建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黑名单制度
推进“三医”联动改革,充分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医药费用的控制和监督制约作用,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探索建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和黑名单管理制度。
在全省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加强基金运行风险防范的基础上,结合基金收支预算管理,进一步深化支付方式改革,稳步推进按单病种、按人头、按病种组(DRGs)等多种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规范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加强各类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探索研究职工个人账户改革,建立职工医保门诊统筹。